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勞中一字第0940100044號令訂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改善生計、提升再就業機會,期以補助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協助儘速重返職埸,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年滿45歲以上者。
(三) 非自願性失業者。
三、申請補助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之對象參加本會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檢具下列文件(均不予退還)向本會中部辦公室申請全額補助學科測試報名費、術科測試報名費及證照費: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1份。
(四)學、術科測試報名費收據正本。
(五)證照費收據正本。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本人存摺封面(含機構名稱及帳戶)影本1份。
前項申請,同一職類之同一級別每人以申請1次為限,單一級別者亦同。
第1項第3款證明文件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須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中心(站)、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開立。
四、申請補助期限:自93年9月1日起報名參加本會技術士技能檢定者,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五、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一)請詳實填寫,如有塗改時,請申請人簽名並蓋章。
(二)申請人繳交之資格證件,請依第3點所列文件依序裝訂附於申請書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