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族群及九二一震災災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計畫
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勞中一字第0930100015號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提昇弱勢族群及九二一震災災民之技能水準,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及其資格如下:
(一)弱勢族群限於下列三類:
1、 身心障礙者: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2、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
3、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者。
(二)九二一震災災民:九二一地震時原有房屋經認定為全倒、半倒或危樓、危屋,而不能居住者(房屋所有人須為申請人本人、配偶或申請人之一等直系親屬。其中之一等直系親屬,係指父母、繼父母或子女、繼子女。)或一等直系親屬因九二一地震致死亡者。凡經行政院核定比照九二一震災災民予以照顧者視同辦理。
三、本計畫規定之補助對象參加技能檢定時,得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申請全額補助學科測試報名費、術科測試報名費及證照費: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符合本計畫第二點所列資格條件證明影本一份。
(四)學科測試報名費、術科測試報名費收據正本(不予退還)。
(五)證照費收據正本(不予退還)。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本人存摺封面(含機構名稱及帳戶)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同一職類之同一級別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單一級別者亦同。
四、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之日起算一年內,得申請學、術科測試報名費補助,並得自通知繳納技術士證照費日起算三個月內申請證照費補助。
九二一震災災民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
五、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請詳實填寫,如有塗改時,請加蓋申請人簽章。
(二)請按申請類別必須繳交之資格證件,依第三點所列文件順序依序裝訂於申請書背面。